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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诺康达在行动 | 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何去何从?

2023-10-27


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相关政策试解读


       无参比制剂品种,一方面,由来已久,情况复杂,有些确有临床需求,例如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维生素等;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医学诊疗水平的进步,有的品种面临被替代或淘汰,存在是否有必要仿制的问题。总的来讲,这类药品首先应解决是否具有临床价值问题。

       为了巩固深化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在保证化学药品仿制药高质量发展前提下,妥善解决无参比制剂品种目前没有仿制申报路径和相关技术要求的问题,基于这类品种的特点,对于无参比制剂品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根据政策总结提取重点内容如下。


PART.01 注册分类

       3类--境内生产的仿制药,其同品种在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

       4类--境内生产的仿制药,其同品种在境内已上市。


PART.02 注册申报路径

       自评估具备预期临床价值→提出沟通交流申请(III类)→提出临床申请→完成临床研究→提出仿制药上市申请。

       对于经沟通交流确认无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品种,可直接提出上市申请。

       此外,公告提出药审中心后续会以适当形式公开无参比制剂品种临床价值沟通交流结果,行业在无参比制剂品种立项时可作为参考。对于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维生素B2、维生素B6,碳酸钙 D3等可不再进行临床研究,但仍需进行沟通交流,进行预期临床价值评估。


PART.03 批准上市后地位

       ①开展临床研究的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药批准上市后纳入《化学药品目录集》;

       ②无参比制剂品种的已上市仿制药不属于一致性评价范畴,相关补充申请批准后不适用一致性评价有关政策;

       ③除了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进口原研药品,纳入化学药品目录集的仿制药应该有3类产品:1-是按照一致评价政策通过审评的已上市仿制药;2-是有参比制剂且按照新注册分类审评审批上市的仿制药(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3-是无参比制剂但有充足证据支持临床价值且开展临床研究的仿制药。前2类都是基于与参比制剂(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第3类是无参比制剂但基于充分的临床研究及不可替代的临床价值。


PART.04 临床价值

       境内外已有公开数据,以及之前公示的《临床价值明确,无法推荐参比制剂的化学药品目录》中所说的“临床价值明确”,不能作为自证临床价值的证据。

       无参比制剂品种具有预期临床价值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①适应症定位明确,给药方案具体清晰,符合现阶段我国临床诊疗需求与实践;②该品种作为主流药品被广泛使用,且具备不可替代性特征,如,相比于其他可选药物或治疗方法,该品种在疗效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或在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使用中具有突出临床价值;③有足够研究数据支持该品种开展临床试验。


PART.05 关于已有批文的无参比制剂品种的一致性评价问题

       对于已申报一致性评价并获得受理的无参比制剂品种,至今已暂停许久,后续药审中心将按照普通补充申请程序继续完成审评,通过技术审评标准的批准补充申请,不批准一致性评价。

       对于仿制药上市申请,也将按照《公告》中对临床价值评估、药学研究、临床研究的有关技术要求开展审评。而对于前期已按照一致性评价标准进行了研究工作的无参比制剂品种,不能继续申请一致性评价,不过可通过补充申请路径对品种进行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的变更,以对品种进行全面质量提升。


PART.06 无参比制剂品种沟通交流会资料撰写注意事项

       通过截取了近期药审中心接收的500条沟通交流会议申请信息,发现自2023年10月13日至10月23日,III类会议占比约50.8%,而在此之前的9月下旬至10月12日,III类会议比例仅占26.6%。可见行业对无参比制剂政策反应迅速,已有多家企业提交了无参比制剂品种沟通预期临床价值的会议申请。且中心申请人之窗沟通交流系统也将“无参比制剂品种沟通交流临床价值”在申请类型中标注出来。除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和《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外,还需重点阐述以下内容:①请提供品种的基本信息或综述性资料。②请阐述拟定适应症的流行病学特征、疾病预后,以及目前临床治疗进展情况,特别是拟申报品种在目前临床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拟申报品种具有申报仿制的预期临床价值。


PART.07 无参比制剂品种申报资料撰写注意事项

       该类品种在临床试验申请和上市申请时,应关注:

       ①模块一1.6沟通交流会议

       应在本号资料中详细阐述申报前无参比制剂品种沟通预期临床价值的会议申请信息、会议背景资料、会议相关信函、会议纪要以及针对中心意见的答复等。

       ②模块二2.3质量综述-2.3.R区域性信息

       应在本号资料中提供模块三3.2.R的总结简述。

       ③模块二2.5临床综述

       应在本号资料(建议是2.5.1产品开发依据)中阐述本品预期临床价值。申请人应按照预期临床价值评估的3个基本条件进行谨慎评估,应阐述拟定适应症的流行病学特征、疾病预后,以及目前临床治疗进展情况,特别是拟申报品种在目前临床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拟申报品种具有申报仿制的预期临床价值。

       ④模块三3.2.R区域性信息

       应在本号资料中提供不同来源已上市同品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基本信息(药品通用名称、英文名称、剂型、商品名、规格、持证商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上市国家及时间等),合法来源证明(购货发票、赠送证明等)、说明书(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和实物照片等。提供不同来源的已上市同品种全面的质量研究资料。


更多详情请关注相关的法规原文

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2023年第130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政策解读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沟通交流申请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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